正文 第795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9-2922:29:59

    【续上】

    价格剪刀差问题不仅在1949年之后存在,在1949年之前也存在。

    1949年前的剪刀差,曾被看作是国民党政府剥削农民的罪行而受到**的强烈批判。

    这个问题甚至在斯大林时期的前苏联也存在,**、**等最初也不赞成通过剪刀差由农业向工业“输血”的做法,但仅靠征提农业税已经不能解决政府庞大开支的时候,【4】也只能向农民抽血了。

    【注4】陈桂棣等著,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第188-189页。

    2011-09-2922:33:40

    【续上】

    由此可以看出,“公”、“私”之间的分界,在**其实并不是始终一清二楚的,主要看如何去理解。

    **要在中国取消私有制的目的,是为了废除私有制产生的剥削问题。的确,自晚清开始土地的私有化及其土地集中问题的出现,使租佃及其押租制成为部分富有大土地者得以盘剥农民的手段;而资本主义本身天然地需要依靠对雇工的剥削才能擭取更多的利润,这些超出自身生活必须的私有财产的确产生过罪恶,但也不必然是罪恶的唯一根源,更不是罪恶的主要根源。

    **肯定过的李鼎铭、刘少白等,即用他们的财产支助过**的革命事业【5】。

    财产权利与罪恶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平等主义者假定的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同时还与灵魂的善恶有关。

    【注5】参见:**选集(合订一卷本),第1183页。

    2011-09-2922:36:22

    【续上】

    如果说在新中国成立前,**在划分阶级成份时,还注意强调“以剥削关系”作为唯一标准的政策的话【6】,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则明显地将所有的个体劳动者,包括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作为私有财产的拥有者而进行了改造。

    这一改造的政治理由是实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所需要,实际上是错误地理解了个体劳动者的私人财产与产生剥削罪恶的私有财产之间的不同。

    马克思与恩格斯反对的是产生罪恶的基于资本主义商业关系的私有制,并不包括个体劳动者对财产占有的个人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公开申明的一个重要观点,被革命者有意或无意误解或忽略了:“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且“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7】

    【注6】1948年1月13日**晋绥分局在《关于改正错订成份与团结中农的指示》中明确,划分阶级成份应以剥削关系作为唯一标准,以纠正将富裕中农错订为富农,将一些人错订为破产地主和富农的错误做法(见:**选集(合订一卷本),第1212页注释)。这些错误做法本身表明,土改中的阶级成份划分,除在剥削关系的理解和掌握上存在着一定的政策模糊问题外,晋绥分局要纠正的错误,主要是将富裕的人一律当作土改的对象,而予以斗争。

    【注7】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宣言,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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